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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和拆迁常见信访问题
来源:榆林市信访局
发布时间: 2013-07-12 14: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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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房屋征收?
  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决定,并由政府给予所有权人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征收并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活动为房屋征收。


2、什么是公共利益,为什么要强调维护公共利益?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公共政策的重要方面。无论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都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保证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全体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


3、如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答: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只有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对被征收人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保证被征收人所得的补偿款项在房地产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并依法赋予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的参与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权、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回迁权以及相应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权,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好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


4、征收房屋的范围有什么规定?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而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征收由《土地管理法》调整。


5、在房屋征收中如何兼顾承租人的利益?

  答: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可由各地方自行指定办法,对私房承租人的问题,应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解决,租赁双方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予以约定。


6、如何体现公平补偿的原则?

  答:公平补偿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补偿与征收财产价值相当,即体现政府征收虽然有强制性,但是在补偿上不应让为了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另一方面是指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的补偿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

7、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如何体现结果公开的原则?
  答:(1)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
  (2)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应当公布;
  (3)房屋征收局决定应当公布;
  (4)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
  (5)补偿决定应当公告;
  (6)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
  (7)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8、什么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举报制度?

  答: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举报。


9、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的范围;
  (2)房屋征收的实施时间;
  (3)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4)房屋征收的补偿金额;
  (5)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原则和标准;
  (6)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7)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10、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有哪些内容?
  答: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
  (2)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
  (3)房屋征收的范围;
  (4)房屋征收的实施日期及期限;
  (5)房屋征收的补偿方案;
  (6)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7)公告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房屋征收公告应当也必须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有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1、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怎么办?
  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指导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房屋征收的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的相关手续和事项有哪些?

  答:房屋征收的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公安、规划、土地、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主要停办的事项有:户口的准迁准入、规划的审批和许可、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和过户、房屋的翻修、重建和扩建、变更所有权人及房屋的使用性质、工商注册登记的申请,税务登记的申请等。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发出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诸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均属违法活动,不收法律保护。对于意图通过违法活动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后果自负。


13、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哪些款项?
  答:主要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
  另外,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4、被征收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给予补偿吗?
  答:被征收房屋的内部装饰装修情况应当被列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范围之内,并以此作为补偿价值的评估依据。

15、被征收人对评估的价值有异议怎么办?
  答: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先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再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指出评估结果或者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16、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由哪些?
  答:有两种,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以货币形式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直接给付的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并计算价格后,结算差价。


17、在规定的期限内征收当事人达不成征收协议怎么办?
  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可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应当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之后。


18、在什么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才能作出补偿决定?
  答:符合以下两种情形时,市、县人民政府可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1)政府认为对被征收人的有关补偿方式与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事项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补偿,且超过了确定的签约期限仍不签订协议的。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即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


19、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合法吗:
  答:不合法,而且违法。


20、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如何处理?
  答:房屋的被征收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1、符合哪些前提条件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又反悔,且拒不按约定的期限实施搬迁的。
  (2)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搬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