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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常见信访问题
来源:榆林市信访局
发布时间: 2015-10-22 14:37: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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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的宅基地国家征收能否得到补偿?
  答:在国家征收土地时,农民自家占用和使用的宅基地在国家征收土地的范畴之内,或因当地的城镇建设规划需要改变农民自家占用和使用的宅基地的用途时,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和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并予以配合。但是无论是国家征收,还是城镇建设规划的需要,都不是无偿的剥夺农民个人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占地的农民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重新安排或调剂新的宅基地。

2、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答:只有农村的农民才有资格申请,并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国家规定对农村的农民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也就是说,一户农民只允许批准或有权获得一块宅基地。
另外,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眷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经过法定的申请和报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也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农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的农民申请使用宅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面积的。
  (2)确实需要分户分家的农户,分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
  (3)规划建设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4)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住房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6)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4、发生农村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答:在农村村邻之间因宅基地引发的相邻纠纷多见于四至不清、建房超至、超高,或因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堆储、烟雾、气味、扬尘,噪音以护墙(房)地等。相邻矛盾纠纷发生后,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地介入并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村民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不服的,可由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或县一级的国土资源部门(或该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处理。对处理仍不服的,当事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有哪些?
  答:对农村孤老、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实行“五保”供养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社会进步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对农村实行“五保”供养的对象,供养内容如下: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5)办理去世后的丧葬事宜。
  另外对农村的“五保”供养对象当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费用。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及农民个人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分别由农民个人缴纳、地方财政补贴和国家财政补贴三部分组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由县、市、区一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及农民个人的缴费标准,由地方(主要是县一级)人民政府视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农民个人所担负的缴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人民币10元。农业生产与经营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单方面解除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吗?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承包土地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法得到充分地保护。
农村土地在规定的承包期限内,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的理由和借口单方面解除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承包土地的农民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理由收回农民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搞重新招投标承包。不得作为收缴或抵押欠款,而收回农民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也不得调整农民的承包地。在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承包的土地被损毁等特殊情况下,对个别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时,亦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和相当于乡一级的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一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承包合同规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农村的农民作为土地的承包人依法享受有土地承包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内,承包土地的农民如果不愿意再继续承包经营该宗属于自己承包的土地,可以自愿地将所承包的土地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欲交回个人承包的土地,需要在6个月之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前通知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将所承包的土地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后,被视为自愿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其在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承包期限内不得再提出恢复承包原土地或调整承包其他土地的要求。

8、哪些耕地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粮食补贴款?
  答: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农村范围内对农民实行种粮补贴的奖励政策(也称粮食直补)。为此中央财政设专款下拨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中央财政拨付的种粮补贴款项的依据是原缴纳农业税的农田面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计税面积),以亩为单位,按年计算的。种粮补贴款的发放标准为40元/年、亩。国家严格规定种粮补贴款专款专用,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到种田农民手中,并严禁缓发、欠发、抵扣其他款项和挪用。

9、出嫁、离婚、丧偶、再婚的妇女应当获得征收土地补偿吗?
  答: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利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应当受到保障。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亦有相关规定。据此出嫁、离婚、丧偶或者再婚的妇女,凡是其户口仍保留在其原居住地未迁移到新居住地的,且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的土地,无论她在原居住地有无承包的土地均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国家征收土地安置补偿。
  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自治为由,以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方式通过决议,取消了出嫁、离婚、丧偶、再婚妇女因国家征收土地而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行为是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受到权益侵害的妇女可向当地的人民政府反映,也可直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兴办和经营乡镇企业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兴办和经营乡镇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使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是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2)依法合理地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乡镇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必须在取得了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和证照之后才能开始从事生产和经营,并实行正规作业,防止资源浪费,严禁破坏资源。
  (3)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册,并按照规定实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4)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
  (5)加强产品质量的管理,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切实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生产与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淘汰的产品。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6)乡镇企业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乡镇企业应当重视企业的信誉,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7)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注意保护和改善环境。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的评估制度。
  (8)乡镇企业必须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制定必须的劳动工作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9)乡镇企业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按期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等。
  乡镇企业违反上述各项之规定,或者不承担支援农业的义务时,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在其改正前,将视情节轻重停止享受部分或全部的优惠性政策待遇。

11、在村民委员选举的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怎么办?
  答: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还应设立秘密写票处。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保证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由地表达个人意愿的民主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还特地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相关的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的结果无效。
  村民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提出质疑时,应当按照理智、如实、逐级、有序的原则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且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在此过程中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威胁、利诱、拉拢、串联的方式借题发挥,引发事端。

12、对村务公开有异议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或者根本不公布应当公布的村务事项,或者不如实公布时,村民有权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也可直接向地方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的工作部门在接受到村民的反映之后,应当负责调查核实。村民反映属实的,应当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布或如实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违纪和侵害村集体或者村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村民就村民委员会公布的村务事项有异议时,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查询要求,或者采取联名提议的方式(超过村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召集村民会议讨论解决。如有必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应当选派代表,提交有关证明、证据及相关材料,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在此过程中,不得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威胁、利诱、拉拢、串联等方式借题发挥,引发事端。

13、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期限、批准、调整与公布如何进行?
  答: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期限以及批准、调整与公布的权限和程序是:
  (1)乡村(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乡村(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3)乡村(村庄)的建设规划,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4)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对原乡村(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乡村(村庄)建设规划以及集镇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时,需按上述第(2)、第(3)条的规定办理。
  (5)乡村(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公布。

14、“城中村”改造的总体思路和“四个转变”是什么?
  答:“城中村”改造的总体思路是:以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严格执法、提高效能为核心,以村庄所在的区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为主,在充分尊重村(居)民意愿,发挥村民、村民委员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整体推进城中村无形改造。即“四个转变”:
  (1)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2)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
  (3)农民转为居民;
  (4)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

15、“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在“城中村”改造工作当中,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城中村”改造所实行的“自筹资金、自我改造、自我安置”原则,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拆迁安置办法。安置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经所在区一级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村民委员会在所在区的党委会和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城中村”改造工作当中有关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主要内容包括有:
  (1)拆迁安置补偿的基数、方式。
  (2)安置套型的具体规定。
  (3)安置房屋的计算方法。
  (4)安置套型的分配面积。
  (5)被拆迁人首次住宅房的安置。
  (6)被拆迁人可选择的补偿安置形式。
  ①保留指标、付房租;
  ②保留指标、付利息;
  ③不保留指标付利息;
  ④不保留指标,一次性兑现(货币补偿安置)。
  (7)申请提前安置办法。
  (8)申请自愿安置。
  (9)原占用指标购房的安置。
  (10)多子女户(包括双子女户)的安置。
  (11)夫妻双方离婚的安置。
  (12)被拆迁人所建石棉瓦简易房等的拆迁、补偿。
  (13)违章建筑的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