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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八大亮点
来源:民情与信访
发布时间: 2020-06-22 14:4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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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年关,看着一波一波的农民工涌进信访接待大厅,信访干部心中总会充满苦涩,彼时,“讨薪难”成了困扰各级信访部门的一件大事。可随着一部《条例》的颁布,“讨薪难”有望终结。
    这部《条例》就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条例》共7章64条。《条例》开宗明义指出为了规范农民工开宗明义指出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订,点明了立法宗旨。

    明确各方责任,构建共治体系
    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贵;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查处有关案件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相应职责。

用工管理更严格

《条例》新增两项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则: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用工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否则在发生工资争议后承担不利后果。

 清偿主体更清晰

《条例》从18条至22条逐一举体系出各种用工情况下的清偿责任主体,把由谁来清偿、怎么清偿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特别是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用工的清偿责任做了再次明确,即谁违法谁清偿。

源头预防更实际

《条例》从制度上做了三个源头预防设计: -是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二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三是规定工程款可以按节点拨付,但其中的人工费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源头预防设计,破解了建设领城“没钱发”的问题。

总包责任更细化

《条例》从五个方面细化并夯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监管责任。一是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是在开发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时,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预警;三是对发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资保证金;五是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而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账户资金更安全

《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维权程序更便捷

《条例》赋予人社部门查处拖欠案件新权限,使得办案程序更加便捷简化。可依法查阅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房产、车辆等情况;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或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决定后,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后果更严重

      《条例)从六个方面明确了用工单位违法的后果。对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开曝光:对拖欠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可以列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人、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卡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存储工资保证金、未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可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处罚;分包单位未按编制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等处罚;分包单位未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可责令停工,并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