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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中院二审宣判李正、李森等44人涉黑案件
来源:榆林中院
发布时间: 2020-08-19 09:3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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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李正、李森等4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该案中犯罪组织的活动范围主要在定边、银川一带。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中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可依法采取异地管辖、指定管辖等措施的规定,为确保案件质量,由榆林市公安局指定榆神工业园区分局侦办。市法院和市检察院联合发文,将该案指定由神木市法检两院办理。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正、李森自2004年以来,为攫取经济利益,扩大社会影响,确立强势地位,采取成立公司、招聘员工等方式,逐渐形成以其二人为组织者、领导者,崔军宁、王杨二人为骨干成员,姚建军、乔治宏等八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开设赌场、妨害公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定边县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生产和生活秩序。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李正、李森为首的犯罪团伙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参加人数较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团伙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在定边县发展壮大过程中,李正、李森亲自组织、或组织成员按其指示和意图有计划地实施了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在油井开采、地下赌场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12项罪名及组织外2项罪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首犯李正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余各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正、李森等17人不服,提出上诉,其余被告人息诉服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充分听取了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理由及意见。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